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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行車糾紛打死癌病患判冤獄 補償210萬元

行車糾紛打死癌病患判冤獄 補償210萬元

聯合新聞網  2018/02/27 07:46

記者林敬家╱即時報導 陳姓男子在2010年間開車行經彰化市中興路因行車糾紛,毆打當時罹癌的林姓男子,林送醫後經一個月治療不治,法院判陳傷害致死罪判處7年6月徒刑,陳男不服申請再審,台中高分院後來改判陳犯傷害罪,處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陳因此提起冤獄刑事補償,台中高分院判每日應補償3000元,以702日計算,判補償210萬6000元,仍可上訴。

林姓男子因罹癌,案發當時兒子載著他剛從醫院治療結束離開,車跟在陳姓男子車輛後方,陳緊急剎車,兒子為避免碰撞將車輛插入左側車道停住,陳見林坐在副駕駛座隔著車窗往外直視,認為在瞪他,陳心生不滿下車趨前謾罵,林也搖下車窗回應,林被陳毆打,導致有腹水、胸壁挫傷、創傷性氣胸等傷害,一個多月後死亡,陳被檢方依傷害致死罪起訴,法院判陳7年6月徒刑確定。

台中高分院於再審,認為林是癌末患者,死因是毆打傷害造成或病故有疑義,改依傷害罪判處陳6月徒刑,但陳在2013年9月5日入監執行2016年2月4日因開始再審停止執行出監,已坐牢882日飽受煎熬,他聲請每日以5000元折算,應補償441萬元,合議庭法官審酌陳入監執行時66歲,評估他執行期間所受財產損害、精神痛苦、名譽減損等,判每日應補償3000元,扣除須執行6個月時間,以總計702日,判補償210萬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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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Q低,付出的成本就是對方的喪葬費跟安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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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後關不到3年這期間都是人民養他,210萬也是人民給的,法官一點責任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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