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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憂國民法感情 女控父傷害獲免刑

憂國民法感情 女控父傷害獲免刑

中時電子報2018年3月13日 上午5:50
張姓父女從小關係惡劣,去年女兒突然跑回家,聲稱要拿回外套和鑰匙,過程中,與母親口角,引來父親不滿,怒斥女兒並拉扯衣領推倒在地,造成女兒臉頰擦傷,身上多處紅腫,張女控告父親傷害罪,檢方依家暴傷害罪起訴。士林地院認為女兒並非沒有過錯,且傷勢輕微,判刑違反國民法感情,引用刑法第61條,判決張父免刑。

20多歲的張女指控,父親從12歲以後就沒有盡到撫養義務,並長達10年沒有同住。事發當天,張女為了找東西到父親住處,進入屋內後在妹妹的房間翻箱倒櫃,還將椅子推倒在地上,張母見狀,苦勸要她離開,她戴著耳機裝作沒聽到,張父怒不可遏,拉扯衣領後,將張女壓制在地上。

張女起身後,立刻驗傷並報案,指控父親涉嫌傷害罪,張父則坦承因女兒無理取鬧,且不聽勸告,2人發生爭執後,才會情緒失控出手。

檢方將張父起訴,法院審理時,傳喚張女出庭,她屢傳不到。張父則稱,他也有受傷,拉扯中她腹部也被踹了2、3腳,雙方是拉扯扭打,並非故意傷害女兒。

法官認為,審酌女兒與父親輩分、年齡有差距,且張女跑到父親家發生爭執,事發並非一人責任,不能歸咎於父親,況且張父自己也有受傷。法官指出,為了避免無意義的刑法執行耗費國家資源,與違反國民法感情,就算是減刑仍嫌過重,依法情節輕微、顯可憫恕的條件,判決免除其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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