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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不滿停車費30元罵收費員 法院判罰金6萬5

不滿停車費30元罵收費員 法院判罰金6萬5

聯合新聞網2018年3月18日 上午7:24
高市張姓女停車收費員去年6月在鼓山區南屏路與神農路凹子底停車場,開停車收費單30元準備離開,遊覽車駕駛蕭姓男子發現被開停車收費單 ,心生不滿,找張女理論,怒罵張女三字經,還拿雨傘戳張女,張女受傷飽受驚嚇,報警提告,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蕭姓男子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傷害罪,應執行拘役65天,可易科罰金6萬5千元。

判決指出,蕭姓男子到案後否認恐嚇、公然侮辱、傷害等犯行,辯稱「我是自言自語,罵髒話是因為對方給我照相20分鐘,把單子丟在地下,我才粗言粗雨,那天下雨,我腋下夾著雨傘,我不可能跟她打架」等語。

法官傳訊張女,張女告訴法官,案發過程沒有20分鐘,只有1分鐘,張女拿出現場錄影畫面,對方罵她三字經,侮辱人格,錄影開始沒多久,對方就拿雨傘頂我左上胸,其他時間拿雨傘用力揮來揮去,「他用雨傘戳我的身體,還說我打個2下你就死了」,他講「你敲兩次就死了喔」,還揚言「拎爸開車來給你輾過去,拎爸呼你死」。

張女說「我聽到會怕,因為他邊說邊走,我真的以為他要去開車過來了,我在想說我等一下要我躲在哪裡,想說慘了,沒有地方躲,我才去報警。」被雨傘打到時,嚇到了,當下沒有覺得身體有什麼問題,當晚睡不著,左上胸悶悶痛痛的,整晚怕到睡不著,隔天早上去看醫生,連續好幾天睡不好。

法官當庭勘驗張女現場錄影畫面,法官認為,蕭從至始至終跟張女的對話,足以認定張女飽受公然侮辱、恐嚇等屬事實。

張女告訴法官「我今天收費也不是收給自己,我是替交通局收費,為什麼要受到這種對待」。法官認為,蕭姓男子因為停車費糾紛跟張女理論,兩人不相識,蕭不思理性溝通,以言語對張女公然侮辱、恐嚇危害安全,還拿雨傘戳張女的胸部,對張女的精神侵害程度並非輕微,犯後否認,迄今沒有跟張女和解,認定蕭犯傷害、恐嚇危害安全罪,應執行拘役65天,可易科罰金6萬5千元。

高市交通局停車管理中心主任許晉嘉說,案發後,提醒停車受費管理員,若遇不理性民眾當下冷處理,若對方出現不理性行為,趕緊報警,保障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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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呢???
收費員被辱罵~攻擊.....卻是政府收錢了事???
請問:對收費員的正義在哪裡??保護在哪裡??
是不是有錢繳罰款就能隨意傷害~辱罵任何人???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凡射過必留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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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你會跟對方和解,法院就會判輕一點
你也會拿到和解金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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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6萬5,法官真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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