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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撞傷執勤警、拒檢致死傷 重罰

撞傷執勤警、拒檢致死傷 重罰

聯合新聞網  2018/05/15 09:31
記者雷光涵/台北報導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修正草案,對於拒絕臨檢逃逸致警死傷或是撞傷執勤中的警察,除現行的吊銷駕照,還提高罰鍰為九萬元至十五萬元並接受講習,五年內再犯直接罰十五萬元。

目前第六十一條規定罰鍰為三萬至六萬元,初審提高罰鍰,新增需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累犯的規定。此外,除了撞傷警察要罰,依法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被撞傷,駕駛人同樣要重罰。

立委林麗蟬等人原提案擴大吊照裁罰的範圍,撞傷執行勤務中的消防人員、救護或公務維修人員,也該被重罰。不過交通部認為公務維修人員態樣多元,可能是撿垃圾、剪樹枝的承包人員,他們本身也須遵守施工規範確保自身安全,在此入法讓駕駛人因此被吊照,不符比例原則。最後只新增與交通執法者相關的保障。

多名立委提案要求修正第六十條,對交通違規拒絕受檢逃逸的駕駛人處罰再加碼,各版本的最高罰鍰九萬元,與逃避酒測攔檢的罰鍰一樣。交通委員會召委陳雪生裁示,由於五月八日立院才三讀通過第六十條,罰鍰從三千至六千元提高至一萬元至三萬元,這次不處理。

上個月初審第六十條時,就有委員希望拒臨檢逃逸最高罰九萬元,當時交通部指第六十一條的逃逸致警死傷僅罰三萬至六萬元,單純逃逸罰鍰不能高於第六十一條,最後妥協上修為一至三萬元,立委因而捲土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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