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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設「釘牆」刺傷鄰車主 賓士男逆轉判無罪確定

設「釘牆」刺傷鄰車主 賓士男逆轉判無罪確定

2018-05-28 18:19聯合報 記者林伯驊╱即時報導
高雄一名劉姓男子因停車問題,與住同大樓、車位相鄰的賓士車主劉男結怨,賓士車主竟在中間放置告示牌、上面插滿釘子「釘牆」,劉怒控小腿因此刺傷,一審賓士車主依傷害罪判拘役30日,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為應可閃避,且傷勢無法證明是釘牆所致,逆轉改判無罪,全案確定。

起訴指出,賓士車停車位35號,劉開的國產車則停放34號位,但賓士男認為劉停的位置離太近,2人因此屢次糾紛及訴訟,去年3月間,賓士男竟用三個加裝保利龍的「請勿停車」告示牌上另加裝4排鐵釘後,擺放35號位內,卻緊靠中間白線,害當天劉返家下車時左小腿遭鐵釘刺傷。

賓士男辯稱,他在自己車位內設告示牌,不清楚會使劉受傷,且劉停車距離釘牆僅約15公分,一般人根本無法下車,加上左小腿擦傷情形與鐵釘剌刮不符。

一審認為,賓士男自承「碰到鐵釘當然會受傷,鐵釘是嚇阻作用」,認定賓士男早知釘牆會致受傷,容任這樣的結果發生,不相信他只是想嚇阻,因此判刑。賓士男上訴後,二審也認為,劉能預見釘牆可能傷人卻因想嚇阻而設置,賓士男有傷害的不確定故意。

但合議庭發現,劉所停的34號車位右側並沒劃位,他卻堅持置中停放、沒稍加調整停較旁邊以避免下車時車距過小被刺到,管委會也曾勸劉的車往右靠。對此劉堅稱,「公設部分我不能停(指其車位右方空間)」,不過合議庭指出,劉平時在車位前方停放機車、腳踏車等,導致其汽車的車尾會超出車格,就沒守規,且汽車離去時會用機車、腳踏車占用避免被他車停放,當劉案發返家移車就發現釘牆,實在沒理由不往右靠、以保留下車空間避開釘牆,即使堅持置中停放,也勢必小心通過不被刺傷;若劉是「明知有險,仍以身試之」,就難歸咎賓士男。

此外,劉的「左小腿擦傷」為一般擦傷,不能證明釘刺造成,提出照片只有包著紗布,看不到傷口,難判斷與鐵釘的關聯,無法認定因果關係,撤銷改判賓士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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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小腿擦傷為一般擦傷,不能證明釘刺造成
跟通姦罪一樣
沒拍到性器交合的畫面
不算通姦
法官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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