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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總統府祕書長陳菊這樣到處都在輔選,可以嗎?

總統府祕書長陳菊這樣到處都在輔選,可以嗎?

報載,在民進黨宜蘭縣縣長參選人陳歐珀要求整合陳金德之後,陳菊出手了,而在陳菊下令後,陳金德就真的與開始陳歐珀共同出席村里開講活動。

這讓我們腦海中浮起一個黑色問號,不是陳菊真如媒體所說的,把陳金德叫進總統府怒斥:「叫你輔選不好好給我輔選」,黑色問號代表的是:「總統府祕書長陳菊這樣到處輔選,還就在總統府裡輔選,可以嗎?」

陳菊不知從何而來的高人氣,似乎就這樣成了做什麼都對的花媽!

從1969年世新畢業後,陳菊擔任台灣省議會議員郭雨新的秘書,從此在政治圈活躍,當時的范巽綠還只是個跟在陳菊身旁的小妹妹。1979年成為美麗島事件的政治受難者,入獄服刑。


做為美麗島事件受難者,台灣社會總是給予寬容與機會的。因此,所有受難者的家屬只要出出來競選公職,都是所向披靡甚至最高票當選。而辯護律師團在往後的政壇上更是各個位居要津、位極人臣,甚至榮登九五!明白講,忠厚的台灣人已經償還了債務,該給的、能給的都給了,台灣人應該不再欠他們什麼了!

讓我們花點時間看看幾個代表人物。

林義雄是美麗島事件政治受難者,同時也是林宅血案受害人,長女重傷、母親和雙胞胎女兒遇害,為台灣民主進程所付出的努力令人尊崇,所付出的代價令人鼻酸。但即便如此,我們依然不能忘記他對國會席次減半的主張,導致現在的國會亂象,林聖人是難辭其咎!而他對反核的堅持所矗立的民進黨神主牌,導致現在台灣提早陷入能源危機,而未來的也無可避免,這些,都是必須「親兄弟、明算帳」的!

另外,陳水扁涉及貪汙,挑起族群對立,不管在法律或政治道德層面上對台灣及台灣人民的傷害,難道我們就因為他是美麗島事件辯護律師,就必須為他擦脂抹粉,假裝什麼也沒看到?

還有謝長廷的「嘿嘿嘿」偽造錄音帶,到現在仍是台灣民主政治史上的一大污點;做為中華民國駐日代表的謝長廷,做的反倒像是日本駐台代表。我們不會因為因為他是美麗島事件辯護律師,而對他造成的錯誤特別通融。

至於現在高踞總統府秘書長一職的陳菊呢?

陳菊與黃俊英競選時的走路工疑雲,陳菊到現在說也不敢說清楚,她的黃俊英老師卻含恨而終;2006年至2016年,陳菊以10年時間主政高雄,高雄市舉債逼近法定上限是不爭的事實,但舉債的結果並沒有增加更多就業機會以留住年輕人。但媒體與台灣人民確實給了花媽最大的寬容與過譽,以至於除了在野黨之外,鮮有人會批評花媽,儘管花媽的施政績效仍須留待後人說。

但今天的問題是,陳菊在總統府內,在上班時間公然擔任蘇貞昌新北市市長競選總部主委,還「喬」起民進黨宜蘭縣長的選舉事務了!

難道全國大大小小公務員都必須遵守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遇到陳菊的美麗島受難者身分,或是「花媽」的光環,就必須自動消失或另作解釋?甚至不予考慮?

我們先就法律條文方面看。

總統府是一個設在中華民國架構底下的政府單位,在總統府內相關人員,即使是掃地的工友,自然都要受到包括《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在內相關法令約束。

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一條(立法目的)部分條文明定「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特制定本法。」

除非,今天大家都同意總統府祕書長一職不是公務人員,陳菊就可以因為不具公務人員身分,而可以不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約束與懲罰,不受適度規範參與政治活動!

而《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二條(公務人員之定義):「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除非陳菊秘書長是黑官,是由非法機關所派任,但總統府合法呀!

或是陳菊是由合法總統府非法任用or派任,但秘書長一職顯然是合法任用or派用的呀!

再不然,就是陳菊是由合法總統府和法任用or派任,但陳屬「非有給」專任人員。但陳菊「支薪」呀!有給呀!

這就是甫得最佳發言人獎----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為了替陳菊解套,才有「行政中立法只針對文官,特任官不在行政中立法裡面」的鬼話裡,必須將陳菊歸類為「特任官」,而和文官有所區別的原因。但徐先生這樣的解釋,可以嗎?這樣的「白馬非馬」,說得通嗎?徐先生可以這樣對法律做「另立新法」的解釋嗎?

另外,我們從實務上來看。

如果陳菊因為是特任官而不是文官,所以不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規範,那麼,這不就等於定義了「行政中立法只針對文官」,那麼武官呢?

讓我們回憶一下總統府的歷史。

現在的民進黨高雄市長參選人陳其邁的父親,也就是陳前總統的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當時的新偕中建設董事長梁柏薰,因涉及華僑商業銀行超貸案,而透過蘇惠珍行賄副秘書長陳哲男600萬案件。

2008年6月26日,高等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他徒刑九年、褫奪公權六年。中間幾經波折,最後於2014年11月20日,最高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期七年、褫奪公權五年確定。

根據《貪汙治罪條例》第二條 「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請問:

如果副秘書長不是公務員,為何是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起訴並判決之?

由此可證明總統府副秘書長是百分之一百的公務人員!

如果總統府副秘書長是百分之一百的公務人員,那總統府祕書長更是百分之一百二十的公務人員!百分之一百二十!

所以,總統府祕書長陳菊很明確的違反了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五條關於參與政治活動之權限:

公務人員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陳菊介入了!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陳菊擔任了!

陳菊如此明顯的犯了錯,是對法律的認知不同,還是仗著高人氣與黨內輩分崇高,因而放大成所有法律遇到她都要轉彎的「94狂」?

如此濫用公家資源(別否認時間也是資源之一),如此黨政不分,請問做為台灣民主進程奮鬥而入獄的美麗島事件政治受難者的陳菊---可以嗎?

關於濫用公家資源的黨政不分,曾經在政論節目中,包括有民進黨台南市長候選人黃偉哲在內數位來賓,針對蔡總統用C130空運專車到花蓮,參加某項公務活動時,還藉機摻雜了黨務行程一事進行辯論,當時的黃偉哲和所有來賓難得幾乎一致認為「如果有參加黨的活動,應該按比例由『黨』來負責所需經費支出」,相同的討論包括在南投中興興村,那就是甚至搞出「十月圍城」奇觀那一次。

也就是說,要限制一個身兼總統的黨的黨主席不在上班時間內從事黨務,不僅是辦不到,同時也是不必要的。但前提是:一要把分內的工作做好,二要劃分清楚分際、不能公器私用,三是該負擔的開銷就必須由黨來承擔!

以前民進黨在野時,對馬英九及藍營官員監督的嚴厲,可說是現在藍營監督蔡英文及官員的不知多少倍。同樣的道理,同樣的標準,我們就要拿來檢視陳菊秘書長。

陳菊把秘書長做好了沒有?見仁見智,但是否劃分清楚了黨政分際?有沒有公器私用?該負擔的開銷是不是由黨來承擔?我們都必須嚴肅面對。更何況我們認為,對於一個為台灣民主奮鬥而入獄的現任總統府秘書長而言,似乎不應該如此公開反抗,反抗促使政黨公平競爭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普遍標準。請問陳菊,如此公開反抗-----可以嗎?請問法界人士、知識份子們,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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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就是民噤擋作主啊,只要他們說可以就可以,你只要質疑他們,都是沒有台灣價值的賣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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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菊為什麼背棄高雄市市民到總統府擔任秘書長?
答案已經揭曉:
高雄氣爆事件經法院判定高雄市市政府必須負40%的責任!
而三千多位的災民被高雄市市政府代位求償的名義
錯失了向高雄市市政府求償的期限!
其實次是當時全國民眾所捐的善款.陳菊怎麼用的?
或許應該直接說陳菊你東窗事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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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女人是台灣的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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