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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追女同事不成 狂男自比皇帝恐嚇誅全族

這個新聞很明確地告訴我們兩件事

一~告人是損人不利己的事
妳去告他~妳要花費時間跟精神~還要舉證~跑法院~請律師
妳告贏了~對方只需付錢給政府就好~妳拿不到任何好處~甚至還可能遭受到報復的威脅
萬一遇到恐龍法官認為:對方有精神障礙~行為屬於自我幻想~不起訴......妳還可能被判誣告罪

二~凡是民事賠償可以一概不理
妳撞傷~撞死人只需付違法的法律代價~罰錢+判緩刑(監獄是給有身分地位的黑道大哥用的輪不到妳)
民事賠償和解???醫療費+賠償隨便也要幾百萬
沒有和解頂多會加個幾個月刑期~大不了十幾萬
就算被關啦~都關三~五年了~有差那三~五個月嗎??

台灣的法律是為保護犯罪的人而設立的
在台灣法律面前~受害人是沒有人權的
千萬別忘了喔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凡射過必留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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