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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濫用救護車 花蓮消防局開出首張收費單1400元

濫用救護車 花蓮消防局開出首張收費單1400元

聯合新聞網  2018/10/18 07:15

記者蔡翼謙╱即時報導 花蓮縣消防局開出首張濫用救護車資源收費單。上月20日,一名年約30歲男子以身體不適為由,要求救護車協助送醫,到醫院後,男子竟拒絕急診離去,消防局認為明顯濫用緊急救護資源,依「花蓮縣民眾濫用救護車收費實施辦法」開立1400元收費告知單。

花蓮縣消防局指出,「花蓮縣民眾濫用救護車收費實施辦法」今年6月27日上路,對於濫用救護車者,採使用者付費概念,濫用救護資源行為包括經常性飲酒、傷病患送醫後自行門診或自行離開、有明顯浪費緊急救護資源等3點,其中經常性飲酒包括一周內累計3次或一個月累計8次,且經急診檢傷分類為第四級或第五級者。

花蓮縣消防局長林文瑞表示,縣內每年濫用救護車行為高居不下,嚴重排擠有緊急送醫需求的民眾,故參考其它縣市措施,今年訂定該辦法,針對濫用救護車資源者收取規費,讓救護資源合理分配,並呼籲民眾,應把緊急救護資源留給更需要者。

花蓮縣民眾濫用救護車收費實施辦法規定,若民眾浪費緊急救護資源被開立收費單,應於收到繳款單後,於14日內繳納,逾期未繳款者,須繳納按天數加收滯納金及利息,逾30日內未繳款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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