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生活健康] 維護旅遊行車安全,租賃遊覽車定型化契約注意事項

維護旅遊行車安全,租賃遊覽車定型化契約注意事項

維護旅遊行車安全,租賃遊覽車定型化契約注意事項

元旦連續假期將屆,高雄區監理所提醒民眾簽訂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時,要注意內容是否有應記載及不得記載兩個部分。

應記載事項:一、報到與出車時間,業者應依承租人告知的報到及出車時間出車。二、進入禁行路段時,經公路主管機關公告禁行路段後,業者應告知承租人,不可安排禁行路段行程。三、行程路線:未經承租人與遊覽車客運業者雙方同意時,不得隨意變更行程、路線及休息地點並且雙方同意變更後之行程不得違反相關工作及駕駛時間法令規定。四、出車前所有乘客要知道該車的安全設施(擊破器位置)逃生門位置及使用方法、並且播放(逃生及安全帶影片)。駕駛員駕駛車輛營業時服務工時應符合「勞動基準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

不得記載事項:駕駛員及隨車服務人員不得主動向乘客兜售商品。

高雄區監理所梁郭國所長提醒,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是遊覽車公司駕駛員及承租人安全出遊的不二法門,唯有「安全」才能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       

台灣新生報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