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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肇逃罪是惡法? 駕駛無責仍被判刑

肇逃罪是惡法? 駕駛無責仍被判刑

聯合新聞網2019年2月9日 上午7:14
聽到「肇事逃逸」,想到的總是肇事者明知有人受傷仍置傷者不顧而離開現場;但從許多案例發現,即使車輛無碰撞、駕駛不知車禍或無過失,挨告後仍遭起訴、判刑。許多法官認為不合理,紛紛聲請釋憲。

目前法官針對「肇事逃逸罪」聲請釋憲共十四案,包括台中六案、雲林三案,新竹、花蓮、屏東、台東、橋頭等地方法院各一案。

法官聲請釋憲理由包括,有引誘理虧傷者去敲詐無辜駕駛人之違反比例原則問題;車禍輕傷是否有救助義務?肇逃定義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輕傷逃逸可判一年以上、七年以下,過失撞死人僅判兩年以下,法律邏輯錯亂…。

曾在五月天、蘇打綠兩大天團演唱會擔任吉他手的音樂人石博元,以親身經歷指出「肇事逃逸罪」是惡法。他在前年十一月收到警方傳喚通知書,指他涉肇逃,他沒印象發生車禍,前往警局製作筆錄才知,當年八月十五日經過車禍現場,受傷的機車騎士稱被他突然偏移的車驚嚇才車禍,他被依肇事逃逸罪嫌送辦。

數月來,石猶豫是否要找對方和解,但自認沒錯,也擔心對方「敲竹槓」,煎熬無比;他還不斷告訴自己,為了妻子與一歲女兒,絕不能被關。總算,對方證詞對他有利,他也堅持「沒有碰撞、不知道發生車禍」,三月獲不起訴處分。

和石博元一樣,莫名其妙受煎熬的不只一人。台北市葉姓女子開車靠近同方向一輛機車,李姓男子受驚擦撞另輛機車而自摔身亡,葉女認為車禍與她無關,離開現場卻被控肇事逃逸,交通事故鑑定認定葉女「直行、無碰撞、鑑定無肇事責任」,但葉女於二○一六年五月被判刑一年四月、緩刑二年定讞。

刑法第一八五之四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許多檢察官說,「這個刑度比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搶奪罪還重」,且很容易入人於罪,實務上許多家庭主婦發生輕微擦撞以為沒事回家,事後卻被警方送辦,來地檢署嚇都嚇死了。

在個人臉書公布「釋憲聲請書」全文的台中地院法官蔡嘉裕指出,當車禍現場不具任何危險,仍必須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恐將變成漫無目的的刑罰,是否要引誘理虧的傷者去敲詐無辜的駕駛人?此法違反比例原則的「適當性原則」而違憲。

另外,司法實務上,即使肇事後留在現場,但沒即時救護、避免後車再度撞擊或協助相關人員迅速處理事故者,或是對被害人、執法人員等隱瞞真實身分,以及沒經被害人同意就離去,依最高法院見解都算逃逸,但這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違憲;此外,肇逃罪還有輕重失衡、尚有相同有效而侵害較小手段可用、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及平等原則等違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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