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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禁-- 勿打開) 老闆每月「嘿咻」女員工4至5次 偷吃4年正宮發現真相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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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圖片與內文無關

中時

一家南部知名火鍋店老闆,從104年起就與店內一名女員工暗通款曲,雙方背著老闆娘私下交往,甚至每個月兩人都要固定要嘿咻4次至5次,時間將近長達5年,老闆自己承認超過200餘次,老闆娘得知真相後崩潰,怒向女員工提告,但一審判免賠,正宮怒提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大逆轉,改判女員工需賠償60萬元。



根據判決書記載,該家火鍋店在南部頗具知名度,女老闆控訴,她的丈夫與店內女員工A女,從民國104 年間起至108年間止,分別位於他的住處及女方住處內,以每月約4 至5 次之頻率發生性行為,侵害她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要求A女賠償100 萬元。



火鍋店老闆在庭上大方承認,她與A女交情很好,兩人相愛,從5 、6 年前 開始發生性行為,大概是從104 年開始,有時候在自己住處,有時候在A女住處,1 個月平均約發生4 、5 次關係。


正宮開庭時,提出與A女談判錄音內容,包括A女先聲明「我以後絕對斷絕來往,不會去妨害別人的家庭」,正宮質問,如果沒有做到或執迷不悟會如何時?A女答稱「我出去被車撞死」。正宮甚至表明,如果A女問心無愧,她就要對A女的兒女說出真相,這時A女強烈表示沒問題。



但A女事後卻辯稱,錄音內容試她遭受逼迫,甚至毆打下所錄的,並非自己原意,一審法官據此認定A女不需賠償。正宮因此氣得上訴。



但二審法官認為,若A女與老闆間無超乎社會通念所容許之已婚男女交往行 為,豈會於遭正宮質疑有妨害家庭情事時,毫無反駁之詞,反而表明會與老闆斷絕往來,棄自己名譽於不顧,更以自己生命起誓?因此A女與老闆已有逾越已婚者應謹守分際之行為,且妨害伊家庭之情事。





法官審酌,A女與老闆發生性行為之期間逾4 年,頻率約為每月4 至5 次,行為嚴重破壞元配婚姻關係之圓滿安全幸福,造成精神上痛苦,因此判決A女需賠償6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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