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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禁-- 勿打開) 爸回家驚詫國中女邀男友拍春宮片 是否「撩人」院檢槓

(18禁-- 勿打開) 爸回家驚詫國中女邀男友拍春宮片 是否「撩人」院檢槓



聯合報/ 記者 王宏舜

張姓網友與國中女學生交往,女學生不僅和他發生性行為,還同意張拿手機「邊做邊拍」。有天女學生父親返家,發現她房裡竟藏了個年輕人,才知女兒至少遭張性交7次,氣得帶她報警。一審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製造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等8罪判張1年2月徒刑,緩刑2年,台灣高等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



張2020年8月底和這名14歲的國中女生交往,當時他也還沒滿19歲,但他卻多次到女學生基隆家中做愛,甚至帶著她到賓館開房間,期間還用手機錄下性愛畫面。同年12月2日晚上,女學生的父親回家,訝異女兒的房間裡竟有1名年輕人,張見苗頭不對,落荒而逃。



父親帶著女兒到基隆市婦幼警察隊報案,女兒表示和張是情侶,她同意拍攝性愛片。張到案坦承有拍攝,但辯稱「我沒有犯罪」。



基隆地方法院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相關照片或影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犯這個罪的人原因動機不一,情節也未必相同,有的是大規模引誘拍攝,有的則是情侶間合意,但法條的法定刑卻都一樣,不符合比例原則。基院考量張是經過女學生同意才拍攝,而且影片也沒有散布出去,非惡不可赦,因此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條款減刑。



因一審期間張姓男子與女方家長成立調解,也履行賠償,基院認為他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檢察官認為判太輕,對一審認定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提上訴。檢方舉例,影片中,女學生裸露上半身坐著,雙手交疊於胸部遮掩,女學生臉左轉,露出右臉,或是拿浴巾包覆胸部下半部而裸露「北半球」,客觀上明顯足以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但基院卻認為女學生沒有其他「撩人」的表情或肢體動作,不屬於猥褻,事實認定有誤。



高院的看法是,女學生裸露程度和穿低胸的衣物或泳裝差不多,依現今社會通念,女性單純裸露部分胸部的照片,寫真集屢見不鮮,很多人是用欣賞的角度來看,而非全然厭惡、羞恥而排斥,因此張一審被判無罪的部分仍無罪。高院認為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駁回檢察官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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