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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 數位中介服務法 專家憂執行難度高

數位中介服務法 專家憂執行難度高

NCC於29日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全文,預計將網路平台全面納管、打擊不實訊息。主管機關未來若認定有違法資訊,可要求網路平台業者,包含Google、臉書、Dcard、LINE等所有業者,配合加註警語、下架資訊,按次最重可罰至50萬元。如果是指定線上平台未辦理主管機關要求的風險評估及稽核作業,最高可罰1000萬元。業界憂心恐限縮網路言論自由。

針對本次修法對網路平台業者可能產生的衝擊,台灣網路治理論壇 (TWIGF) 理事長吳國維認為,該草案目前看來,幾乎是將歐盟的DSA盡數挪用,但要注意的是台灣與歐盟國家政經環境皆不同,且DSA必須和《數位市場法》(DMA)互相搭配使用。反觀我國草案,對於納管的對象為何?立法目的為何?治理手段為何?都沒辦法在草案中具體說明,假設上路後的落實機制沒有建立起來,那麼就是只有文字,卻缺乏框架、方法和目的的一部法律。

吳國維指出,台灣連基本的網域使用數據和相關網站、APP的使用人數都沒有統計,「在台灣的wechat帳號有多少人,多少人上掏寶網購,中央有掌握嗎?如果沒有,你今天說要管,不是很奇怪嗎?」再者,究竟這部法律課責的對象是誰?沒有在台灣設立子公司的網路服務公司,台灣法律恐怕也是束手無策,到最後反而變成在台投資的外商受限重重,進而導致外資不進台灣。

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類型非常多元,可能橫跨多種不同的中介服務,即使是單一業者如臉書,也同時有塗鴉牆messenger等不同服務、使用不同的技術類型。公開的平台與私人通訊、加密與非加密的通訊架構,這些差異都可能使得未來草案溝通與執行難度會非常高。另外包含加重透明度報告和外部稽核、風險評估管理的措施具體該怎麼執行,主管機關恐怕需要更多的溝通與說明。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林俊宏律師表示,本次修法可見NCC納管網路違法資訊的企圖,未來主管機關若認定為不實且違法訊息,可以要求業者對特定訊息加註警告標示,可能對特定言論產生標籤化的負面效果。以年底大選為例,如果主管機關在短時間內大量作成暫時加註警示的行政處分,且執行期間長達30日,還是可能對網路言論自由產生很大的干預。將來如何讓使用者即時提出救濟,應有再補充的必要。

林俊宏律師也認為,就資訊限制令規定要經法院程序,是值得肯定的立法嘗試。但未來法院是否有足夠的量能來應對大量的裁定與抗告案件,恐怕會有相當難度,法院的審查標準也會是明顯的問題。

NCC表示,本次修法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層級化的管制模式,以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為規範對象,針對連線服務、快取服務、資訊儲存服務分別課予不同程度的管制義務,同時劃設線上平台與指定線上平台進行納管。草案涵蓋服務提供者資訊揭露、提出透明度報告、通知及回應機制、揭露賣方資訊等相關義務。其中有關網路言論自由的限制措施引起各方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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